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重要原材料人工麝香的全国独家生产批准文号由北京联馨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由其进行独家生产并由中国中药公司作为其全国总经销商;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经营业绩较上年度出现下滑,主要系人工麝香供应不足,导致醒脑静注射液的产量和销量下降所致。请补充披露人工麝香的市场供求情况;发行人需求量占市场供应量的大致比重;发行人与中国中药公司历史合作起点、历史合作情况及其稳定性,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长期供货协议等安排,如有,请披露协议主要条款,至少包括:双方对采购量、价格、合作期限的约定,违约处理方式等;结合人工麝香独家供应,报告期因人工麝香供应不足导致业绩下降的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对人工麝香生产和销售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人工麝香仅能通过中国中药公司采购的情况和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核查发行人对人工麝香生产和销售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补充提供发行人与中国中药公司的合作协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重要原材料红参在报告期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请补充披露红参的市场供求情况;发行人需求量占市场供应量的大致比重;分析披露发行人红参采购价格波动原因,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红参价格波动对发行人各期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3、请保荐机构说明对以下事项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法、比例、结果、意见:发行人机器设备、厂房的规模,员工数量等与发行人的产能、产量是否匹配;发行人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其变动是否合理;各期主要原材料、主要能源的采购、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是否匹配。 4、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药品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招投标采购并且中标后,才具备进入公立医院的资格;如发行人未来不能中标某一省的集中招标采购,则将失去该省公立医院销售市场,对产品销量产生不利影响。请发行人披露各类产品报告期参加各省药品招投标情况,中标地区,中标价格及其变化情况、总体趋势;如报告期中标地区或中标价格存在较大变动,请披露原因和影响,并在风险因素中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以及发行人对上述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采用代理商销售模式。请详细披露发行人与代理商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具体代理模式(独家代理、区域代理等);发行人对代理商的管理制度,代理商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权限,是否需要经过发行人同意,各期实际发展下级代理商情况(如掌握);发行人价格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出厂价格的确定方式,对各代理商是否执行统一出厂价格,对代理商是否有统一销售指导价格或最高、最低限价及其实施方式;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理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各期新增、减少、存续情况,变动原因;各期新进代理商对发行人的收入贡献;报告期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代理商收入贡献;代理商的地区分布;各期单个代理商平均销售金额及其变化情况;各期单个代理商销售金额的分布情况;代理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代理商采购产品的大致去向;对代理商的退、换货政策以及各期退货情况、会计处理;对代理商的返利政策、各期返利、会计处理;代理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医院的适用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产品主要去向、产品通过代理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产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情况的核查情况,详细说明核查方式、比例、结果、意见。请补充提供与代理商签订的具有代表性的合作协议范本。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9,764.98万元、33,868.64万元、26,696.53万元和11,940.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9,203.19万元、10,007.00万元、6,229.27万元和2,505.27万元;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经营业绩较上年度出现下滑。(1)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量、价格的波动情况和波动原因;各期新增主要客户及对收入的贡献情况;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有客户及对收入增长的贡献;报告期内,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及其对各期收入的贡献;(2)披露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和幅度与行业总体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存在,请分析披露原因;发行人市场份额是否发生重大变化;(3)结合(1)、(2)情况,进一步量化披露各期发行人各类产品的收入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说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情况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