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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收购人亦已出具《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收购人经济实力
收购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总资产、净资产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
最近三年及一期收购人合并口径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 2,880,550.69 2,367,975.13 2,152,749.93 1,644,538.35
净资产 1,585,585.18 1,486,895.49 1,254,972.21 1,026,599.79
归属于母公司
745,001.78 690,663.13 588,803.37 485,363.71
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负债率 44.96% 37.21% 41.70% 37.58%
项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1,053,591.28 2,094,461.24 1,897,897.56 1,592,880.90
净利润 139,714.02 266,619.10 241,469.88 226,025.58
归属于母公司
58,609.77 105,978.46 95,697.71 89,884.63
股东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8.16% 16.57% 17.82% 20.43%
注:1、2013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
“中审亚太审[2014]0200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2014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
审亚太审[2015]0200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2015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众
环审字[2016]1609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2016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为云南白药的控股股
东,具有运作上市公司的经验,所以收购人已具备了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
力,能够有效的履行股东职责,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收购人诚信情况
本财务顾问依照《收购办法》及《准则17号》要求,就收购人白药控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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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了解,白药控股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
偿的情形,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
收购人资信状况良好,未见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本次要约收购除已披露的信息之外,未涉及其
他附加义务。
四、 对收购人进行辅导情况
本财务顾问协助收购方案的策划及实施,在收购操作进程中就收购规范性对
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建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应该承担的义务责任进行了必要的了解。
本财务顾问已经就上市公司后续规范化运作要求等事宜,对收购人及其主要
负责人进行了辅导。上述财务顾问工作有利于收购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
平。
五、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以及股东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新华都根据《股权合作协议》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白药
控股50%的股权,云南省国资委和新华都分别持有白药控股50%的股权。收购人
与云南省国资委和新华都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 50%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与其股东不存在其他未予
披露的控制关系,《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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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
(一)收购人资金来源
经收购人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云南白药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
司,未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2、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对外筹措的资金。
3、基于要约价格为64.98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39,570,599,828.34元。
白药控股已按照《要约收购指引》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后将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二)收购人履约能力评价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向外部机构筹措的资金。
收购人白药控股2015年度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059,784,587.41元,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截至2016年6月30日,白药控股合并财务报
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为3,589,593,709.77元。
综上,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同时也不存在影响
收购人支付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的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本财务顾问认为,白药控股已按照《要约收购指引》的要求,在披露《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将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时,根据对白药控股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
现金流及融资渠道的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能
力。
七、 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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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战略发展需要,云南省国资委筹划与白药控股相关的重大事项,以推进
白药控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在此背景下,2016年7月19日,云南白
药对外发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6年11月15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云南白
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云南评报
字[2016]第46号)获得云南省国资委的核准。
2016年12月16日,新华都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华都作
为增资方取得白药控股50%股权的事项。
2016年12月23日,白药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云政复[2016]79号)
批复同意。
2016年12月27日,白药控股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新华都作为增资方取得
白药控股50%股权的事项,并根据《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白
药混改项目开具要约保函相关事宜的复函》(云国资规划函[2016]219号)相关安
排,由白药控股向除白药控股所持股份以外的云南白药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
出全面收购要约。
2016年12月28日,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白药控股签署了《股权合作协议》。
2017年2月21日,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
审函[2017]第39号),同意对本次交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
中。
八、 收购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经核查,收购人无在过渡期间对云南白药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云南白药稳定经营,有利于维护云南白药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