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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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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 ygbh 发表于 2017-4-23 21:56:25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可证变更。

二、行政许可内容

餐饮服务可证变更。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情形的;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变更:餐饮服务经营的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与变更后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相适应。以下情况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具体变更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1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变更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变更:与拟变更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与拟变更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目录;

   (四)经办人非企业负责人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原证,颁发新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的决定。

七、申请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申办人是企业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是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签署姓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与领证:汕尾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食品药监窗口,电话:3394922;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科室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现场核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告知许可决定→领证。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按有关规定收取。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一)业务咨询: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电话:3388846);

(二)投诉: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电话:3375586)。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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